为加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卫生设施指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为社会提供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按照条例要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明确适用期限、范围和医疗卫生设施的总体布局、设置标准、建设用地保障及其他相关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查处。编制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充分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规划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发展、人口居住状况、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和布局。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国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政策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据悉,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