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为推进石家庄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轨道交通网络的不断延伸、城市更新的纵深推进,以及国务院2024年出台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对轨道交通工作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条例》已难以全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权限、衔接空间规划新范式、织密安全防护网,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作为2025年重要立法项目,并于2025年10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从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区与设施管理、运营管理、安全应急、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本市轨道交通中的推广应用,提高轨道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轨道交通绿色低碳发展,提升运营效率、服务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条例》依法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综合开发的前提条件、同步建设、开发主体、收益用途及监督等事宜。
为增强法规可操作性,《条例》依法明确“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为确保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条例》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同时,《条例》还对关于运营管理、安全应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应规定。